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冠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46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冠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林○婷」署押及盜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江冠毅因需款孔急,未經得配偶林○婷同意(二人後於111年7月29日離婚),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1年6月27日晚間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擅持林○婷身分證及健保卡(下合稱本案證件)及印章,明知林○婷並未授權其申辦貸款,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網路線上申辦方式,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辦理貸款,並偽簽林○婷之署名及盜用印文於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暨委託撥款確認書及本案證件上,足生損害於林○婷信用及裕融公司資料審核管理之正確性。
另於同年7月10日上午9時許,在同住處,未經林○婷之同意,擅持林○婷本案證件,明知林○婷並未授權其申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線上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之際,於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填載林○婷之基本資料,及在申請人簽章欄,以電子簽章方式偽造「林○婷」署名後,傳送予台灣大哥大公司以行使之,表示「林○婷」向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辦門號,足以生損害於林○婷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於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人資料及通話費用收取管理作業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江冠毅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坦承不諱(偵緝卷第13至14、院卷第4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婷於警詢或偵訊時之證詞大致相符(警卷第3至6頁、偵緝卷第13至14、25至26頁),並有汽車BDY-966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林語婷)(警卷第21頁)、裕融公司111年11月16日111北裕法字第30342165號函暨附件(警卷第23至43頁)動產抵押契約書(警卷第25頁)、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警卷第27至29頁)、債權讓與暨委託撥款確認書(警卷第31頁)、匯款通知書、客戶對帳單之還款明細2份(警卷第33至39頁)、林○婷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行照(警卷第41頁)、林○婷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警卷第43頁)、林○婷與車貸專員之對話截圖(警卷第67頁左圖)、台灣大哥大公司2022年11月23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暨附件(警卷第45至60頁)、基本資料(門號0000000000)(警卷第47頁)、111年8至11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及8月至9月代收費用繳款通知(警卷第49-59頁)、林○婷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翻拍照片(警卷第67頁右圖)、台灣大哥大公司2024年3月21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暨附件(簡卷第25至24頁)、基本資料(門號0000000000)(簡卷第26頁)、門號申請書(簡卷第27至35頁)等書證補强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或印文,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要旨參照)。
被告以林○婷名義辦理裕融公司動產抵押,所為係犯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告訴人林○婷名義申辦裕融公司動產抵押借貸,而在如附表所示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債權讓與暨委託撥款確認書及本案證件上偽簽林○婷署名及盜用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以網際網路登錄台灣大哥大公司網站後,以手機或電腦在該網站上填入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告訴人之資訊,並上傳告訴人林○婷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之照片,及林○婷電子簽章而完成門號之申請,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而被告持此偽造之準私文書,以電磁紀錄之形式,傳輸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在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用林○婷電子簽章簽名完成之照片形式傳給台灣大哥大公司,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被告偽造告訴人林○婷名義申辦而在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上用林○婷電子簽章簽名之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論及刑法第216條行使部分,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欄中已載明,且經本院訊問時當庭告知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則認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敘明之,並爰就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如事實欄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因個人資金週轉困難,不思以正當途逕獲取財物,未經得告訴人林○婷同意,即擅自以林○婷名義向裕融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申請動產抵押貸款及申辦門號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個人權益信用、裕融公司資料審核管理之正確性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對門號資訊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應予處罰;
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犯行,於偵查中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為不追究之表示,衡以被告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受有罪判決之前科非行等情(見本院卷第14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兼衡智識程度、被告現已與告訴人離婚,由被告監護扶養孩子等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6頁),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被告本案2次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業將附表所示之文書,交予他人行使,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然其在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申請人簽章欄,偽造告訴人林○婷之簽名、電子簽章及印文,依上開說明,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至於被告因本案所取得之門號SIM卡1枚,因告訴人報案後,被告已辦停話,有台灣大哥大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佐(見簡卷第26頁),衡情應已斷訊停用之SIM卡,客觀財產價值實屬低微,如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烈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私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或盜蓋印文之位置及數量
動產抵押契約書
位置:立契約書人簽章欄
數量:偽造「林○婷」署名一枚
盜蓋「林○婷」印章而製作印文一枚
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
位置:乙方簽章欄
數量:偽造「林○婷」署名兩枚
盜蓋「林○婷」印章而製作印文兩枚
債權讓與暨委託撥款確認書
位置:立書人簽章欄
數量:偽造「林○婷」署名一枚
盜蓋「林○婷」印章而製作印文一枚
林○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位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上
數量:偽造「林○婷」署名兩枚
盜蓋「林○婷」印章而製作印文兩枚
林○婷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位置:健保卡正面影本上
數量:偽造「林○婷」署名一枚
盜蓋「林○婷」印章而製作印文一枚
台灣大哥大電子申請書
位置:官方網站上
數量:偽造「林○婷」電子署名一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