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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建宇
選任辯護人吳麗珠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黃建耀
指定辯護人陳正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83號、113年度偵字第6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26日宣判,茲被告陳建宇之辯護人因違反律師法,經覆審決議停止執行職務3月,其停止職務期間自113年7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是被告陳建宇之辯護人依法不得於113年7月18日審理期日執行律師職務,為保障被告陳建宇之訴訟倚賴權,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10月3日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陳芸珮
法官黃三友
法官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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