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訴,24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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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心妍




選任辯護人李佳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心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蔡書瑜
    法 官劉珊秀
   法 官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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