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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心妍
選任辯護人李佳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心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蔡書瑜
法 官劉珊秀
法 官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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