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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于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于庭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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