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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阮崇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崇義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阮崇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李承澤之部分另行拘提及通緝),惟被告阮崇義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關於被告阮崇義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此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
法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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