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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豐居(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0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豐居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6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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