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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柏毅
選任辯護人 陳令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關於被告甲○○所犯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此部分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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