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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醫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本泉
葉崇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廖本泉、葉崇高均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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