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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信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297號、111年度偵字第131號、111年度偵字第1081號、111年度偵字第1082號、111年度偵字第10894號、111年度偵字第13292號、111年度偵字第15665號、111年度偵字第19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信翰業於民國113年4月27日在柬埔寨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
法官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31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1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2號
111年度偵字第10894號
111年度偵字第19592號
111年度偵字第24297號
被 告 許淑津 女 7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巷0號10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林小燕律師
被告 簡志峰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信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良益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姜駿發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ATHAN GUY GARRETT(已另案起訴)為英國籍人士,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自越南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入境高雄小港機場,隨即租賃高雄市○鎮區○○路0號37樓之5處,作為在台居住及聯絡處所,並在屏東縣潮州鎮及東港鎮等地美語補習班擔任美語教師維生。嗣NATHAN GUY GARRETT自109年8月24日起,另租賃屏東縣○○鎮○○路0000號處,作為居住及聯絡處所。NATHAN GUY GARRETT明知海洛因屬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我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竟為貪圖運輸毒品進入臺灣販賣可獲得之龐大利益,與在柬埔寨之陳信翰、簡良益基於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陳信翰、簡良益於109年10月18日將藏有海洛因之榴槤膏罐28罐,分裝於2個DHL國際包裹內,自泰國欲分別寄送至我國高雄市○鎮區○○路0號37樓之5(收件人NATHAN GUY GARRETT)及屏東縣○○鎮○○路0000號4樓(收件人JONATHAN GUY STEWART)。然其中3罐因破損而散發異味,經泰國皇家警察緝毒總局第三局蘇旺納鵬機場查緝隊開箱檢查,扣得海洛因9.65公斤後破獲全情。
二、NATHAN GUY GARRETT、詹育琁(已另案起訴)、黃廣振(已另案起訴)、詹士生(已歿,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均明知海洛因屬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我國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公告「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所定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私運進口,竟基於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口之犯意聯絡,先由在柬埔寨之詹士生及陳信翰、簡良益於109年11月上旬,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與在我國境內之NATHAN GUY GARRETT共同謀議以寄送包裹之方式,自柬埔寨寄送海洛因入國;NATHAN GUY GARRETT負責在台收受包裹並交付予指定之人,事成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嗣詹士生及陳信翰、簡良益委由柬埔寨不詳人士於109年11月11日以「Meas Sok Ann」名義自柬埔寨寄送藏有海洛因之女用皮包6個,裝於1個紙箱內,以國際包裹方式,於翌日運抵我國桃園國際機場入境(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並再由越捷國際有限公司交由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轉寄送至收件地屏東縣○○鎮○○路0000號4樓。NATHAN GUY GARRETT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於上開收件地,自不知情之貨運司機陳O裕處收件後,隨即與不知情之黃O瑞(已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將夾藏有上述毒品之女用皮包放置於登機箱內,一同前往左營高鐵站。嗣詹育琁聽從詹士生以FACETIME傳達之指示,於同日15時45分,以ATM匯款方式,將彰化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帳號內之6000元款項匯入NATHAN GUY GARRETT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供NATHAN GUY GARRETT購買高鐵車票。NATHAN GUY GARRETT乃以自動購票機購買左營至彰化之高鐵自由座車票2張,與黃O瑞搭乘16時25分自左營發車之高鐵班次,將該等毒品於17時21分準點運抵高鐵彰化站。NATHAN GUY GARRETT依指示在三號出口外等候接應,俟詹育琁接近並出示載有暗語「1133」紙條後,遂手提包包跟隨詹育琁準備進入黃廣振駕駛之BER-9629號自用小客車內交易。警方及調查局人員循線到場,逮捕NATHAN GUY GARRETT、詹育琁、黃廣振、黃O瑞4人,查獲女用提包內夾藏海洛因17包(共淨重1999.42公克),並在黃廣振身上起獲其自109年4月初起而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6發,又扣得詹育琁欲支付予NATHAN GUY GARRETT之報酬現金10萬元。許淑津則擔任其兒子陳信翰在台之毒品資金收取及分配角色,以自己名下第一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供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5月8日、109年10月14日分別匯入5萬及9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間提寄送此一帳戶提款卡予陳信翰,供陳信翰在柬埔寨委託當地監獄管理員協助領款;另於109年9月13日,將4萬元匯入簡志峰不知情母親王秀慧名下第一銀行鶯歌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復於109年9月18日以此一帳戶匯款6000元予NATHAN GUY GARRETT,支應其在台工作費用;又依陳信翰之指示,於109年10月15日至臺南火車站內向NATHAN GUY GARRETT收取31萬8千元後,將之匯入簡志峰不知情之越南籍妻子黎氏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再依陳信翰指示,於110年9月30日15時許,至臺南市○區○○路00號附近,收取姜駿發轉交之206萬5000元現金。簡志峰則於NATHAN GUY GARRETT入臺之際,於109年2月19日匯款4萬7450元支援其在臺生活費用,並以其母親王秀慧上開帳戶收受許淑津於109年9月13日匯入之4萬元報酬,再於不詳時、地提供黎氏芳上開帳戶,供許淑津於109年10月15日匯入NATHAN GUY GARRETT於臺南火車站內轉交之31萬8千元。警方於110年12月13日1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10樓處扣得上述206萬5000元現金,另於111年3月28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扣得陳信翰胞弟陳信宇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內232萬8998元款項;經調查後,查悉全情。
三、姜駿發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基於非銀行業者辦理匯兌業務之犯意,自民國109年間起,違法經營台灣與柬埔寨間之地下匯兌業務;嗣並基於意圖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犯罪所得及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犯意,於110年9月30日15時許,接受在柬埔寨之陳信翰以不詳方式將運輸第一級毒品所得之不詳外幣向其匯兌206萬5000元後,再持該筆現金至臺南市○區○○路00號附近,交付予許淑津以隱匿該筆資金本質、來源及去向。姜駿發明知具有殺傷力之槍彈係政府公告禁止非法持有之物品,竟基於持有槍彈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自不詳來源處取得具殺傷力之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殺傷力之子彈14顆,將該等槍彈放置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處而加以持有。嗣經警方於111年4月27日10時42分許,在上述地點搜索扣得上述槍彈,另於111年5月24日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搜索扣得姜駿發經營地下匯兌業務用之現金60萬元;經調查後,查悉全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編號 |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實 |
1 | 被告許淑津之供詞 | 1.被告陳信翰因毒品另案,在 柬埔寨監獄服刑,惟仍可透過電信設備與外界聯繫及操作股票等情形。 2.否認犯行,辯稱兒子陳信翰 在做家具及二手車生意,伊 受陳信翰請託,負責幫忙匯 款及領款云云。 |
2 | 被告簡志峰之供詞 | 否認犯行,辯稱每個月會提供生活費予弟弟簡良益,至於匯款給NATHAN GUY GARRETT之款項、許淑津於國泰世華銀行匯款31萬8千元及伊又透過地下匯兌匯出之金錢流向,皆受弟弟簡良益指示,不清楚金錢來源等語云云。 |
3 | 被告姜駿發之供詞 | 坦承經營地下匯兌業務及持有槍彈等事實。 |
4 | 證人NATHAN GUY GARRETT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1.上述運輸毒品相關經過情形 2.被告陳信翰、簡良益涉案情形 |
5 | 證人詹淯琁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坦承匯款及攜帶10萬元至高鐵 彰化站接洽NATHAN GUY GARRETT而遭查獲等事實。 |
6 | 證人黃廣振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坦承攜帶槍彈,開車載詹淯琁至高鐵彰化站等事實。 |
7 | 證人黃O瑞之證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黃O瑞與NATHAN GUY GARRETT搭乘高鐵至高鐵彰化站之事實。 |
8 | 證人詹雪華之證詞 | 被告姜駿發所涉相關犯行 |
9 | 證人姜伊庭之證詞 | 被告姜駿發所涉相關犯行 |
10 | 證人陳信宇之證詞 | 1.被告陳信翰因毒品另案,在 柬埔寨監獄服刑之事實。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ZZZZ; 00000000000帳戶內資金為被告陳信翰所有,且陳信翰在柬埔寨監獄內仍可透過電信設備與外界聯繫及操作股票等情形。 |
11 | NATHAN GUY GARRETT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及相關照片截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1.NATHAN GUY GARRETT與被告陳信翰、簡良益就上述犯行之聯絡情形。 2.109年11月14日13時52分,NATHAN GUY GARRETT向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表示他本身沒車費可以至彰化及台北做交易等語。被告陳信翰、簡良益回以:會請人匯6000元到他的戶頭給他使用等語。經核與詹淯琁匯款情形相符。 |
12 | 許淑津手機通訊軟體對話及相關照片截圖 | 許淑津與陳信翰間之對話情形 |
13 | 嘉里大榮物流整合明細、商業發票及財政部關務查緝組情資情報科進口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1.被告陳信翰、簡良益於109年11月11日以 「Meas Sok Ann」名義自柬埔寨寄送藏有海洛因之女用皮包6個來台;貨物翌日入境後轉運至屏東縣○○鎮○○路0000號4樓;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11月14日,自嘉里大榮物流貨運司機陳O裕處收件等情形。 2.收件人聯絡電話確為NATHAN GUY GARRETT持用之0000000000號 |
14 |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10 月21日22時39分查詢藏有海洛因之2個DHL國際包裹情形。 |
15 | 房屋租賃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NATHAN GUY GARRETT自109年8月24日起,租賃屏東縣○○鎮○○路0000號之事實。 |
16 | 左營至彰化高鐵自由座車票票根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NATHAN GUY GARRETT與黃O瑞自左營搭乘高鐵至彰化之情形 |
17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畫面(本案書面卷證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本案各次搜索及扣押之情形 |
18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函文、ATM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詹育琁以ATM匯款方式,將彰化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帳號內6000元款項匯入NATHAN GUY GARRETT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內之事實 |
19 | 泰國警方於109年10月18日查獲寄送予「 NATHAN GUY GARRETT」及「 JONATHAN GUY STEWART」內含海洛因9.65公斤之DHL包裹相關照片及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NATHAN GUY GARRETT自泰國運輸管制物品海洛因毒品未遂之犯罪事實 |
20 | 刑事警察局駐泰國聯絡組109年10月18日駐泰字第109316號及110年1月6日駐泰字第110015號陳報單各1件、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文1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1.泰國警方查獲藏有海洛因之2 個DHL國際包裹情形 2.我國請泰國協助提供相關事 證之情形 |
21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640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110年2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0970號函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1.驗前共淨重1999.42公克,純 度65.5%,純質淨重共1309.62公克。 2.NATHAN GUY GARRETT欲交付予詹淯琁之4只皮包內海洛因11包合計驗後淨重1331.62公克。 3.NATHAN GUY GARRETT原欲再運往北部之2只皮包內海洛因6包合計驗後淨重667.72公克。 |
22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2日刑鑑字第1110052063號鑑定書 | 扣案姜駿發持有之槍、彈經鑑定均具殺傷力之事實 |
23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28日刑紋字第1108045248號鑑定書 | 扣案郵局現金袋上指紋經鑑定與被告姜駿發相符 |
24 | 中華民國統一證號申請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2月17日至移民署申請統一證號EC00000000,留有聯絡電話0000000000之事實。 |
25 | 中華電信0000000000申登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此門號確為NATHAN GUY GARRETT於109年2月17日申辦 |
26 |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 被告陳信翰、簡良益之出入境情形 |
27 | NCA Intelligence Dissemination Record(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電子卷證光碟) | NATHAN GUY GARRETT與JONATHAN GUY STEWART為同一人 |
28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及對帳單 | 被告陳信翰借用其弟陳信宇帳戶,在柬埔寨仍持續交易臺灣股票之情形 |
29 |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 | 許淑津經手之相關金流資料 |
30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書 | 法院認定之本案相關事實 |
31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字第4號裁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日刑際字第1110701022號函文 | 陳信翰胞弟陳信宇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內232萬8998元款項業經扣押之事實。 |
二、核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1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6項運輸第1級毒品未遂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2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嫌;被告姜駿發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持有子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罪嫌。就109年11月14日查獲之犯行,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與NATHAN GUY GARRETT、詹育琁、黃廣振、詹士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就泰國警方查獲之犯行,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與NATHAN GUY GARRETT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均以一行為犯運輸第1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均從一重處斷;又以一行為犯運輸第1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2罪,亦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被告姜駿發以一持有行為犯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持有改造手槍罪;又以一行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被告陳信翰、簡良益、許淑津、簡志峰2次犯行間、被告姜駿發所涉2罪間,均犯意個別,請均分別予分論併罰。扣案物請均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王朝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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