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簡,3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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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翊捷


選任辯護人 賴俊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38號、第69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1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翊捷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均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洪翊捷於民國111年1月間某日起,在網路上認識簡中唐,得知簡中唐家境不錯,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簡中唐,致簡中唐陷於錯誤,自其幣安帳戶將附表所示以太幣匯入附表所示暱稱「花朵」所使用之錢包地址,並經層轉至洪翊捷所設立的錢包地址,再層轉至現代財富科技公司辦理出金以獲取現金,以此方式將犯罪所得以虛擬貨幣型態轉移,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帳戶金流及贓款來源、去向而掩飾犯罪所得。

嗣經簡中唐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洪翊捷於111年4月底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假裝以「duo」名義,向簡中唐佯稱:「花朵要動手術要包個3萬6千元紅包沖喜」,致簡中唐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2日13時40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春水堂內,將裝有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紅包的交付予洪翊捷。

(三)洪翊捷又1人分飾「花朵」、「duo」及「洪先生」3角,分向簡中唐佯稱:「洪先生」支付「花朵」在台灣的費用、以及「花朵」想學服裝設計,需要費用云云,簡中唐為使花朵能出國,遂與洪翊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簡中唐涉嫌對親屬詐欺取財未遂部分,未據告訴),以其2人之手機Telegra通訊軟體製造簡中唐積欠洪翊捷債務的虛假對話紀錄,再於111年7月2日17時39分許,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春水堂內,由洪翊捷出示前開不實之對話記錄予簡中唐之父親簡榮佑觀看,並詢問簡榮佑如何處理簡中唐債務,簡榮佑回稱會先跟簡中唐確認,嗣回家後,簡中唐向其坦承上情,因而遭識破而詐欺取財未遂。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簡中唐、簡榮佑2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簡中唐的提幣記錄、春水堂的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告訴人2人所提供的對話記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1.核被告就事實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就事實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就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就事實一(一)部分所為,係於密接之時、地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法律上一行為予以評價;

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被告就事實一(三)部分所為,與簡中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2.起訴書認被告就事實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以及認被告就事實一(三)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4款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均有未恰,爰變更起訴法條審理之。

3.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事由:1.被告就事實一(一)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足見修正後之規定增加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限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就事實一(三)部分所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竟施用詐術詐取他人錢財,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與告訴人2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有調解筆錄、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回條(見本院審金訴卷第81至87頁)在卷可稽,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詐欺取財2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洗錢罪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爰不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且給付完畢,業如前述,堪認經本件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茲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斟酌被告上開犯罪情狀,且為促其能記取教訓,爾後更能確實尊重法治,本院認於緩刑宣告外,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之目的。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予沒收之條文,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查被告就事實一(一)部分隱匿之詐騙贓款,固為其所隱匿之財物,且為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業如前述,故如再對被告沒收此部分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暱稱花朵所使用第一層錢包 洪翊捷名下的錢包 現代財富科技公司名下虛擬貨幣錢包地址 1 簡中唐 000年0月間某日,在網路上「discord」的NTF群組中,認識「duo」、「花朵」、「洪先生」簡中唐並與花朵交往(「duo」、「花朵」、「洪先生」均由洪翊捷1人分飾3角)並成立群組,「dou」向簡中唐佯稱:花朵出車禍,不動手術恐失明,致使簡中唐陷於錯誤,於右開時間自其錢包匯入右開幣值之錢包,旋遭層轉到洪翊捷後續錢包並至現代科技財富公司提領現金一空 ㈠錢包地址:Ox773378f8f2fO6e4581e0000000b4a734400f1729 ㈡0.0000000以太幣(價值28064) ㈢111年2月26日23時4分轉入 ㈠錢包地址:Ox349ec6dcdaa10deb2e51abe652cf515d794f5bf8 ㈡ 0.365以太幣(價值28064) ㈢111年2月26日23時17分轉入 ㈠錢包地址:Ox477b8d5ef7c2c42db84deb555419cd817c336b6f(交易平台MaiCoin) ㈡0.394688以太幣(價值3萬6359元) ㈢111年2月26日23時18分轉入換取現金3萬6359元 簡中唐 ㈠錢包地址:Ox773378f8f2fO6e4581e0000000b4a734400f1729 ㈡0.00000000以太幣(價值49269元) ㈢111年3月3日14時11分轉入 ㈠錢包地址:Ox349ec6dcdaa10deb2e51abe652cf515d794f5bf8 ㈡0.5以太幣(價值39037) ㈢111年3月4日2時23分 許(見偵一卷第47頁)轉入 ㈠錢包地址:Ox477b8d5ef7c2c42db84deb555419cd817c336b6f(交易平台MaiCoin) ㈡0.465707以太幣(價值3萬6359元) ㈢111年3月4日2時25分許(見偵一卷第47頁)轉入換取現金3萬6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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