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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4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建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112年度金簡字第1002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95、30607、31243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1144號、1634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1459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建毅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是應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
法官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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