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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錦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3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73號、第5586號、第8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錦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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