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訴,33,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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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仁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887、31151、33779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6135、39891號、113年度偵字第10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洗錢防制法業經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是應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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