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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正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951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被告顏正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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