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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柔靜
選任辯護人杜昀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宋柔靜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3日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應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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