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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威宏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威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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