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訴,584,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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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靜宜




選任辯護人蘇昱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693、第15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被告許靜宜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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