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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靜宜
選任辯護人蘇昱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693、第15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被告許靜宜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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