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宗 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金訴卷129、131頁),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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