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訴,591,20240905,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冠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尚有其餘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第748號、第749號、第750號),本院認有合併審理之訴訟實益,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書記官張惠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