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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9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冠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尚有其餘案件經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47號、第748號、第749號、第750號),本院認有合併審理之訴訟實益,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5 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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