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金訴,619,2024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銘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9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詹銘元於民國111年7月、8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酷」或「C」之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指揮調度旗下成員收取帳戶、提領贓款等事宜,並招募陳桓華擔任拿取包裹及提領贓款之車手。

其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張皓祥詐得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後,陳桓華再依被告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拿取帳戶資料,並交予被告測試帳戶是否可以使用及更改密碼。

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陳桓華再持被告交付之上開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款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交予被告,再由被告將該詐欺所得款項轉交予集團上手或換購虛擬貨幣,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

審判之事實範圍,應以起訴之事實為範圍,惟因國家對同一案件僅有一個刑罰權,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含一部及他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

是以此類同一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且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有管轄權者,對其全部亦均有管轄權(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刑事判決要旨) 。

三、經查:

㈠被告被訴共同詐欺何秉凡、韋淵鐘之事實,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193號、第26829號、第27816號、第32435號提起公訴,於113年2月29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

㈡檢察官就前揭被害人相同犯罪事實之一部(即何秉凡被詐欺新臺幣【下同】49,023元、韋淵鐘被詐欺99,987元部分),再以112年度偵字第19269號追加起訴(下稱本案,其中何秉凡被詐欺金額雖記載為49,038元,應係贅加匯款手續費15元所致,此觀前案及本案起訴書記載本筆匯款之匯款時間均為112年4月24日22時20分即明),於113年7月17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高雄地檢署113年7月17日雄檢信珍112偵19260字第1139060125號函上蓋用之收文戳附卷可查。

又檢察官就本案雖另起訴被告參與犯罪組織,惟檢察官認此部分犯嫌與前揭詐欺、洗錢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依前揭說明,前案與本案應為同一案件。

從而,檢察官係就同一案件重複向本院起訴,爰不經嚴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一:
附表二
帳戶所有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付之金融帳戶
交付時間及地點
張皓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24日前某
日,在FACEBOOK社群軟體上張貼借貸
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張皓祥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交付帳戶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2年4月24日15時52分許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二路
350號地下一樓3號置物櫃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何秉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
月24日21時10分許,假
112年4月24日
22時20分許
新臺幣
(下同)
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
112年4月24日
22時24分許
高雄市鼓山
區鼓山三路
20,005元
冒新光影城客服,向告
訴人何秉凡佯稱:因系
統錯誤,導致重複扣
款,如需解除錯誤設定
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
告訴人何秉凡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匯款。
49,038元
公司帳號
000-0000
00000000
83號帳戶
8之25號(統
一超商銀川
門市)
112年4月24日
22時25分許
20,005元
112年4月24日
22時26分許
9,005元
韋淵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
月24日21時38分許,假
冒in89電影院客服,向
告訴人韋淵鐘佯稱:誤
植2000元至其會員卡等
語,致告訴人韋淵鐘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
款。
112年4月24日
22時25分許
新臺幣
99,987元
112年4月24日
22時33分許
高雄市○○
區○○○路
000號民強郵

60,000元
112年4月24日
22時34分許
5,000元
112年4月24日
22時36分許
35,000
(續上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