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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53號
原 告 游抒祁
被 告 洪顯宗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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