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349,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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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張致傑 地址詳卷
被 告 王念南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王念南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稱中國信託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1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並於112年12月5日判決確定,而就原告張致傑遭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怡貞」向原告佯稱:可下載摩根APP下單投資云云,致原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37分許、11時26分許各轉帳新臺幣70萬元(合計共140萬元)至被告所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內,即遭轉匯一空之犯罪事實,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423號案件中,以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由,為不起訴處分乙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是原告於113年3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台中地院已無刑事訴訟繫屬,仍不得移送該院審理。

從而原告指稱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既從未繫屬於本院,且係於上開臺中地院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戳章),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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