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354,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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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丁文婷

被 告 劉羿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即判決書附表二編號8所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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