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告鄭喻心地址詳卷
被告黃義傑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陳柏乾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義傑因恐嚇取財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0號),經原告鄭喻心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就刑事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當庭聲請於本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移送管轄之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170號院卷第133頁)。為此,爰依旨揭條文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李貞瑩
法 官陳薇芳
法 官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