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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陳太山(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奕綸(地址詳卷)
陳鑫元(地址詳卷)
張郁涵(地址詳卷)
李麗華(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且原告陳太山主張被告李麗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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