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693,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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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3號
原      告  蘇思維
被      告  宋婕妤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宋婕妤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29號起訴書所載之侵權行為,而受有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損害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等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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