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75,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駱宗彥
被 告 黃河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89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77號判決在案,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幫助詐欺原告及與此有關幫助洗錢罪嫌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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