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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附民原告張純英
被告李劭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胡家瑋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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