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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原 告 蔡享恩
被 告 王清劭 地址詳卷
程仁磊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本件被告程仁磊刑事部分雖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就所犯傷害罪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然因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就其請求遭不法侵害之精神慰撫金額說明各該傷勢之詳細計算依據,致無從將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對被告為有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請求金額加以分割,而不能將刑事判決無罪諭知部分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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