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81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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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11號
原      告  李俊毅
被      告  薛舒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犯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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