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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43號
原 告 邱姿穎
訴訟代理人 沈惠華
被 告 謝倩玟
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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