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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吳佩儒
被 告 王杰鋒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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