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附民,995,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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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5號
原告劉明義
被告許家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
法官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3 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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