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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9號
原告劉明義
被告周庭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蔡書瑜
法官劉珊秀
法官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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