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5,交簡,1220,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簡字第1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刑事偵查檢 乙○○
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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