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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丙○○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等人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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