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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