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公設辯護人 丙○○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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