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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