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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4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9 月23日死亡,有馬偕醫院死亡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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