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辛○○
被 告 寅○○
癸○○
甲○○
戊○○
張育瑋原名丁○○
壬○○
子○○
丙○○
乙○○
2
己○○
丑○○
庚○○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易字1446號、第2248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就詐欺原告部分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