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交簡上,234,2008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上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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