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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1號
原 告 戊○○
丙○○
乙○○
丁○○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再邦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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