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交附,56,2008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丁○○
丙○○ 13歲民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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