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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80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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