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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官 方百正
法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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