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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7年9 月26日偵訊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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