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審訴,5495,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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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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