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戊○○
原 告 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宇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76 號(就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07 號 業務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君杰
書 記 官 李承悌
調解委員 陳聰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戊○○
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己○○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庚○○
被 告 宇聲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
調解委員 陳聰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先於民國97年12月5 日給付原告肆佰參拾萬元,其餘壹佰貳拾萬元分24期於每月5 日給付,首期自98年1 月5 日起每月給付新台幣伍萬元 (匯至萬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時代科技企業行辛○○)至 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同意原告取回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存字第5812號假扣押提存擔保金參拾萬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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